法律依據:《火災事故調查條例》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自制作之日起七日內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復核的權利。無法送達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之日起七日內公告送達。公告期為20天,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對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的姓名、復核請求、申請復核的主要事實、理由和證據、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以及申請復核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