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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判決生效後發現其他被告人失蹤怎麽辦?

如果不服壹審判決,可以在法定時間內上訴。第二審法院發現必要的被告人缺席的,應當通知被告人參加訴訟。

法律分析

有權上訴的人包括被告、自訴人和法律代表。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指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和兄弟姐妹。上訴期間從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第二天起計算。在上訴期間,上訴具有法律效力。意味著案件要經過二審程序。超過這個期限,上訴抗訴就沒有法律效力,壹審判決、裁定生效。但是,也有特殊情況。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上訴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裁定駁回申請。被告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必須在收到人民法院判決書後10日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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