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排除某種原因”本質上是某種原因的可能性。對某壹原因可能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考慮到客觀困難和執法程序的需要,現行法律法規對火災原因的認定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要求起火點或起火部位以及能夠和不能用證據排除的起火原因。通過部門規章的形式,允許以“非排除法”的方式認定火災原因,完成火災調查和執法工作。調查人員經常使用模糊的“不排除”結論。壹方面,有的對起火原因不具體,保險公司拒絕履行賠償責任;另壹方面,在私下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受害人壹般會根據消防救援機構的原因證明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會根據原因證明來確定相關當事人的責任劃分。目前各地法院對“不排除”的判決不壹,有的認為是負責任的,有的認為不是。以人民滿意為工作目標,高效完成火災調查任務,是消防救援機構優化營商環境,為社會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重要方面。
法律依據:《火災事故調查條例》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現場勘驗、調查詢問、相關檢查和專家意見,及時對火災原因作出認定。
第三十條火災原因已經查明的,應當確定起火的時間、地點、點和原因;無法查明火災原因的,應當確定火災發生的時間、點或者位置以及證據能夠排除和不能排除的火災原因。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對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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