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庫存現金是指存放在企業會計部門,由出納管理的貨幣。為了反映和監督庫存現金的收入、支出和余額,企業應設置“庫存現金”科目,其中借方登記庫存現金的增加,貸方登記庫存現金的減少,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期末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數額;
2.銀行存款是指企業存放在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為反映和監督企業銀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余額,企業應設置“銀行存款”科目,增加借方登記的銀行存款,減少貸方登記的銀行存款,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企業實際持有的銀行存款金額;
3.其他貨幣資金是指企業除現金和銀行存款以外的各種貨幣資金,主要包括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存款存款、投資存款和異地存款。為了反映和監督企業其他貨幣資金的收入、支出和余額,企業應設置“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其中借方登記企業其他貨幣資金的增加,貸方登記其他貨幣資金的減少,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企業實際持有的其他貨幣資金的金額。
法律依據:《支付結算辦法》第157條。
個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應將現金存入發卡行或其代理銀行。持卡人在發卡行或代理行存入現金的,銀行核對並收取現金,將卡壓在存款憑條上,將存款憑條回執和信用卡交給持卡人。持卡人委托他人辦理不壓卡存入現金的,代理人應在信用卡存款憑條上填寫持卡人卡號、姓名、存款金額等內容,並將現金送銀行辦理存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