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在城市市區運行的交通工具應當保持良好整潔的外觀,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裹、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壹)不在核定的客運站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二)強行招攬乘客和貨物的;
(三)在客運過程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乘客交由他人運輸的;
(四)未向原許可機關報告,擅自終止客運業務的;
(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散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