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對此類合同的效力沒有強制性規定。從行政法規來看,雖然交通部多次下發文件,本著“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的原則對道路客運經營進行全面清理,部分省市的地方性法規也明確禁止機動車經營,但沒有部門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文件對貨運機動車經營作出限制性規定。與此同時,部分省市對機動車運行仍持鼓勵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四)損害公眾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在合同領域可以認定合同無效的五種類型。有人認為掛靠行為是通過非法手段轉移運輸安全風險責任,對公路企業經營和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第(五)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