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物質量不得超過車輛核定裝載質量和行駛證上標註的允許裝載質量。
2.貨物高度規定有兩種:壹是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和半掛車載貨,離地不超過4米,裝載集裝箱的車輛不超過4.2米,第壹種情況除外,離地不超過2.5米。
3.裝載的物品不得灑落或散落。
4.卡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離開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搭載臨時工1~5人。當高度超過車廂欄桿時,貨物不得載人。
5.貨物的長度和寬度不應超過車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機動車裝載重量不得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核定載質量,裝載長度和寬度不得超過車廂,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其他運載貨物的機動車離地高度不得超過2.5米;
(二)重型、中型貨車、半掛車裝載貨物時,離地高度不得超過4米,裝載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3)除車身外部行李架和內置行李箱外,客車不得載貨。客車行李架載物,離車頂高度不得超過0.5米,離地面高度不得超過4米;
(4)摩托車載物高度距地面不超過1.5m,長度距車身不超過0.2m。二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把,二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