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機關事業單位借用工作人員應當遵循“統壹管理、控制數量、保障需要、逐步消化”的原則,嚴格審批程序,確保機關事業單位借用工作規範有序。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市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含衛生系統、教育系統內部人員相互借用、離退休幹部借用)。上述單位借用工作人員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辦理借用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辦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