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運輸機長(以下簡稱機長)在飛行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至高無上的權力,機長在航空活動中對航空器和旅客的安全負有直接和最終的責任。我國《民用航空運輸機長職責》規定,機長是指根據我國民用航空法規取得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並被航空運輸企業聘為機長的駕駛員,並明確了機長的十二項職責。
機長的權力:在航空活動中,機長對飛機和乘客的安全負有直接和最終的責任。所以國際公約和各國國內法都賦予了機長在飛行中最高的法律地位和至高無上的權力。
船長的權限首先是跟著船長的權限在反海盜。隨著民用航空運輸的發展,機長權力本身的技術性、行政性和刑事司法性三大特征日益明顯。從刑事訴訟的角度,將隊長職權的性質界定為壹種“二元二級特殊混合刑事司法職權”,有明確的法律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