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條例》
第八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和處置相關職責的,由衛生部門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予以警告。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視情節對有關人員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各項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造成公共衛生事件或者擴大危害,對他人生命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個人進入公共場所未按照規定采取防控措施的,相關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可以拒絕提供服務。餐飲服務單位未向消費者提供公用筷子、勺子服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將相關信息納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評價範圍,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