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將基金的會計賬簿和記錄保存15年以上。
4.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和每份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6.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1.基金份額持有人是指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持有基金份額的自然人和法人,即基金的投資者。他們是基金資產的實際所有人,享有基金信息的知情權、表決權和受益權。本基金的所有投資活動都以增加投資者收益為目的,所有風險管理都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重點。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是所有基金活動的中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第九章第七十條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以下權利:
(壹)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二)參與清算後剩余財產的分配;
(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基金份額;。
(四)根據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8)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二)繳納認購資金和規定的費用;
(3)對基金的損失或終止承擔有限責任;
(四)不從事任何損害基金和其他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