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趙於2008年6月10日在某證券交易所認購配股。但因證券交易所的過錯導致配股未能成交,造成趙直接經濟損失1萬余元。那麽,趙燦賠償了證券商嗎?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東認購配股時的法律權利。該權利具有財產性質,任何組織或個人因作為或不作為而未能有效實現股東配股權利的,將對股東財產損失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無論商家的故意或過失(包括管理不善或對交易傳輸系統的維護),都應賠償股東因配股失敗而造成的損失。
文章鏈接:《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