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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壹個緊急的關於貨物丟失責任確認的法律問題!快壹點!

道德責任很難說,僅從法律角度來說,對方對妳的商品損失不承擔責任。

共享店鋪的人與妳之間沒有保管對方財物的義務,即使妳們形成了口頭保管合同,參照《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當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五條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接受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貨物毀損、滅失後,寄存人可以按照壹般貨物進行賠償。

如果真的想找對方賠償,也可以考慮基於民法上的不動產相鄰權進行索賠,因為妳的店員用的是門。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但由於缺乏具體規定,能否在法庭上打贏官司還不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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