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達成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不同於勞動合同,它不規定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條件,而是規定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條件,壹般適用於企業管理人員或企業主和全體職工,有的適用於參與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管理人員或企業主和工會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壹條。
壹方面,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上級工會應當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