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會計準則是各國的“準法律”,對會計主體的會計核算和報告具有強制性。
3.壹般來說,國際會計準則是壹個相對籠統的概念。其含義是指對其他國家有重大影響的主要發達國家所采用的會計理念、方法、程序和實務,包括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的會計準則(FAS)和會計準則(IAS),是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發布的最具影響力的機構。
基本會計準則
1.基本準則修訂草案以1992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國務院2000年頒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規定》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財務報表編制框架為基礎,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它在整個標準體系中起著控制作用。壹方面,它是指導具體會計準則制定的“標準”;另壹方面,當新業務出現,具體會計準則尚未涉及時,應根據基本準則中確立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2.基本準則規定了整個準則體系的宗旨、假設和前提、基本原則、會計要素及其確認和計量、會計報表的總體要求。會計準則體系的總體目標是規範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滿足投資者、債權人、社會公眾、相關部門和管理層對會計信息的需求,是全社會對會計信息的基本標準。同時,總則部分還明確了會計的基本假設,包括持續經營(說明該準則體系不包含破產清算會計準則)、會計主體、會計階段和貨幣計量。其中,由於《會計法》的限制,仍規定日歷年度為會計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