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條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範圍和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授權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的執行情況,並提出是否需要制定相關法律的意見;如果需要繼續授權,可以提出有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壹條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及時立法。法律制定後,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第十二條被授權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授權決定行使被授權的權力。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被授權的權力委托給其他機關。
第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決定授權在壹定期限內,就行政管理領域的具體事項,在壹些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該法的部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