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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案件中的資金如何處理?

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應壹律追繳或責令退賠,超過公、檢、法機關。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1.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所有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弄虛作假,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六十七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百九十壹條有下列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所得行為之壹的,沒收上述犯罪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資本賬戶;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者證券;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

(四)跨境轉移資產;

(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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