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程序的有效性。執行終止不同於執行中止。執行中止是執行程序的暫時中止,而不是執行程序的結束。暫停執行的原因消除後,執行程序恢復,繼續執行。終止執行的裁定壹旦生效,執行程序即告終結,今後不再恢復。
第二,實質效果。執行終結後,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手段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保障權利人通過執行程序實現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法律文書已經否定或者推翻了對債權的確認,而是法律不再對其進行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人民法院終止審理: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