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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終結執行裁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作出的終止執行裁定書壹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執行終局裁決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壹,程序的有效性。執行終止不同於執行中止。執行中止是執行程序的暫時中止,而不是執行程序的結束。暫停執行的原因消除後,執行程序恢復,繼續執行。終止執行的裁定壹旦生效,執行程序即告終結,今後不再恢復。

第二,實質效果。執行終結後,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手段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保障權利人通過執行程序實現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法律文書已經否定或者推翻了對債權的確認,而是法律不再對其進行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人民法院終止審理: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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