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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個法律問題我沒弄明白,來看看大家的看法。

1,A屬於緊急避險,C應對E的傷害負責..根據《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周的行為屬於無因管理,周有權要求張家賠償,張家也應賠償。

《民法通則》第93條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了避免他人利益的損失,管理人或者提供服務的人有權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費用。

民通意見第132條: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支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付的費用和在活動中遭受的實際損失。

請註意,“見義勇為”是民間說法,法律上沒有這個概念。法律術語是“無因管理”。

3,A的行為屬於自助,即自救行為,這是正當的。這裏請註意,自助和三樓所說的留置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行為,留置權是以債權人根據合同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為前提的;自助不需要這個前提,所以要註意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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