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供只有經過核實才能作為證據。如果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2.無論壹人還是多人的供述,只有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第五十五條壹切案件的量刑,都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
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擴展數據:
自白的法律效力:
1.孤立的口供,未經核實的,不真實的口供,當然沒有證據效力。這已由立法確定,無需重復。
2.經查證屬實的口供的證據效力。依法取得的口供壹旦查證屬實,當然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需要註意的是,口供的查證過程也是壹個收集其他證據,並對收集到的證據進行審查判斷的過程。
3.非法獲得的供詞,雖然經過核實,但不應作為證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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