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合同法解釋(二)》規定,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30%,即違約金不超過65438+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0.3倍。《合同法》第114條規定,超額違約金的比較標準是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約利益損失。《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原則調整為實際損失的130%,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超過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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