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年齡是指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法律行為,必須達到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未達到法定年齡的,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不能構成犯罪。任何壹個成年人,如果不是精神病,都有責任能力,但責任能力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隨著身心、智力、社會知識的發展而逐漸增加的。因此,責任能力受到行為人年齡的限制。也就是說,刑事責任年齡是影響責任能力的重要因素。被告人的確切出生日期或者犯被指控的罪行的日期雖未查明,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犯被指控的罪行時已滿14周歲、16周歲、18周歲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