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離婚判決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證。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準予離婚的民事判決。判決生效後,雙方婚姻關系解除。因此,離婚判決作出後,即使夫妻離婚,婚姻關系也自然不復存在。離婚判決書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後,根據判決書撰寫的文書。即去法院離婚的結果,法院判決離婚或不準予離婚是對原被告和被告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