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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保護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的第壹個政策法規是

我國政府保護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的第壹個政策法規是《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於2006年2月2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9號頒布。

軟件產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快速發展的基礎性、戰略性產業。在信息時代的今天,電腦軟件可以說是無處不在。

事實上,計算機軟件技術及其產業早已超越了技術和產業的範疇,在整個國民經濟乃至科技、文化、國防等各個方面都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促進軟件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發展是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必然選擇,也是本條例的立法目的。

擴展數據: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1.計算機程序是指可以由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設備(例如計算機)執行以獲得某些結果的代碼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自動轉換成編碼手指序列的符號指令序列或符號句子序列。同壹計算機程序的原程序和目標程序是同壹作品。

2.文檔——指用於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測試結果、使用和用法的書面材料和圖表,如程序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3.軟件開發者——指實際組織和直接開發軟件,並對開發的軟件負責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身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對軟件負責。

4.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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