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認為《公路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公路服務設施”和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公路附屬設施”應當包括公路交通信號燈。
還有人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既然公安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那麽道路交通信號燈屬於交通安全設施,應當由公安部門負責安裝、維護和管理。為了消除歧義,有必要根據交通信號燈的性質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在立法中明確公路交通信號燈的設置和管理。
最早的時候,延伸材料只有兩種顏色,紅色和綠色。後來經過改進,增加了黃燈,紅燈表示停止,黃燈表示準備,綠燈表示通行。之所以用這三種顏色作為交通信號,也與人的視覺結構和心理反應有關。
人的視網膜包含桿狀感光細胞和三種錐形感光細胞。桿狀感光細胞對黃光特別敏感,而三種錐狀感光細胞分別對紅光、綠光和藍光最敏感。由於這種視覺結構,人們很容易區分紅色和綠色。雖然黃色和藍色很容易區分,但紅色和綠色更適合區分顏色,因為眼球中對藍光敏感的感光細胞較少。
紅綠燈不是隨意設置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