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專門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隊伍,沒有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專項經費;
(二)相關職能部門作為不夠;
(三)基層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不及時的;
(D)現有調解小組的法律政策水平低。
矛盾糾紛的整改措施:
加強基層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1)完善責任機制;
(2)完善聯動機制;
(3)完善分級管理機制;
(四)完善運行機制,建立預防機制,實行案件調解機制,建立舉報制度;
(五)完善保障機制,加強基礎建設,抓好基層調解員培訓,保障經費,適應新農村建設需要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進壹步完善以黨支部為核心的基層組織建設,穩步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繼續抓好基層政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大力提高幹部素質。
法律依據:《上海市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
第壹條為了促進和規範多元化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增進社會和諧,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