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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委對該黨員進行了行政拘留處分。

法律分析:案例:王,某市民族宗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16年3月3日,王在機動車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私家車看望朋友,與1老人騎電動車過馬路發生交通事故。王被公安機關罰款2000元,行政拘留10天。經約定,他賠償被害人1萬元。王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在暫扣機動車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機關處以罰款、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應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追究其黨紀責任。對不涉及犯罪的交通違法行為給予黨員黨紀政紀處分時,不僅應當以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為依據,還應當向公安機關調取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黨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和認定的事實、性質、情節,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黨員受到行政處分或者依法受到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分決定確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給予黨紀處分或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處理。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由黨組織在有關方面對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黨組織作出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變更原生效判決、裁定或者決定,對原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變更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或者決定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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