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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壹老大爺起訴兒子支付帶孩子費用。為什麽帶娃不是老年人的法定義務?

因為孩子不是老人的兒子,我國法律規定只有法定監護人(通常是父母)才有贍養孩子的義務。孩子只是老人的孫子。當初,老人出於親情,選擇把孫子帶給兒子。老人隨時可以選擇不帶孫子。

這件事的細節。

劉與妻子結婚後,生了兩個孩子。劉的父親看到後,覺得兒子壹邊工作壹邊照顧孩子壹定很辛苦,於是主動幫兒子照顧孫子。而且他們之前還簽了協議,劉承諾每月按時支付300元贍養費。但是,協議就像壹張空白支票,沒有任何效力。劉從來沒有給過錢。老劉因為家庭原因,多次想和兒子商量這件事。但劉總是找各種理由推脫。真的沒辦法了。老劉將兒子告上法庭,要求劉支付未付的孫子費2萬元。

起初,法院派人調解此事,但劉始終不願意支付,也沒有到庭。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作為父親,對子女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且劉某曾與父親簽訂協議,每月支付300元撫養費,但從未履行。這種行為必然導致劉某父親的經濟壓力增加,因此劉某有權向劉某索要贍養費。判決下來後,雙方都沒有上訴,這說明判決已經生效。

雖然這個案例是個例,但現實中這樣的案例還有很多。有些年輕人早早生下孩子,卻沒時間帶,只好留給父母。在他們看來,父母幫他們帶孩子似乎成了理所當然的事情。對此,我說年輕人在外打拼確實辛苦,但也不要把養孩子的責任轉移到父母身上。父母辛辛苦苦把我們養大不容易,要盡量不給父母添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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