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的有關規定:
第壹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擴展數據:
訴訟時效的特征:
1,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意誌控制而可能發生權利消滅的事件;
2、訴訟時效是法律強制規定的,不是當事人自己約定或規定的;
3.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期間和事實的結合;
4.訴訟時效只適用於債權,而不是所有的債權,比如對物的債權;
5、法官無權主動解釋和適用時效,這就要求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即時效期間的起算,即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即從權利人可以行使請求權之日起算。
百度百科-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