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繼子和養母在法律上是壹種虛構的血緣關系。虛構血親,是指沒有血緣關系或者直接血親關系,但依法確定具有與血親同等地位的親屬。因為這種血緣關系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由法律設定的,所以又稱為“準血緣”或“法定血緣”。我國現行民法典確認的虛構血親有兩種:壹種是養父母、養子女,另壹種是養子女、養父母的近親屬;二是實際上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不贍養的繼父母、繼子女、繼兄弟姐妹是姻親,不是虛構的血親。繼父、繼母及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關於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沒有血緣關系,只是法律上的關系,但這種關系在壹定條件下是可以解除的。不能消除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1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應當承擔撫養責任。
第1072條繼父母與繼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視。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適用於繼父或者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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