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1)停止侵害;(2)排除障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返工和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道歉。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依法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違法所得和財產,並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行政法律責任。
根據主體的不同,行政責任可以分為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承擔的行政責任和行政相對人承擔的行政責任。
1.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通報批評;道歉認錯;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返還權益;恢復原狀;停止違法行為;履行職責;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糾正不適當的行政行為;行政賠償等。
2.公務員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通報批評;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接受行政處分。
3.行政相對人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承認錯誤、賠禮道歉;接受行政處罰;履行法定義務;財產的歸還和返還;損失賠償等。
另外,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在中國活動時,屬於中國行政管理的對立面。如果違反了我國的行政管理義務,也要承擔行政責任。外國人承擔行政責任的特殊方式包括限期出境、驅逐出境、禁止出境等。
三、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2.驅逐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
3.對被判緩刑的人進行社區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