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符合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但是,行為人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停止從事邪教活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行為人被誘騙或者脅迫加入邪教組織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人在壹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並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符合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較輕;(二)符合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可以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執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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