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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離職證明的後果

偽造離職證明涉及到自己的誠信。

偽造離職證明並未對原公司造成任何損失和影響。如果原公司不起訴,就不用承擔後果。

但由於在新公司的離職證明是偽造的,提交的人員信息(包括簡歷、身份證件、證件、學歷證明)是虛假的,與事實不符,所以新公司壹旦查實,可以隨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並可能承擔失去勞動合同約定的個人權利的後果。

這個事情不用想的太復雜。被發現也沒關系。這個東西的作用就是新主人比較正規,人來了還要交社保。至於老業主有沒有按季度幫妳把接下來幾個月的社保錢都交了,跟妳沒關系。還發生過兩家公司同時給壹個人交社保的情況。

擴展數據

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國務院1999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為離職證明沒有確定的送達單位,所以不需要寫收件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需要寫證明的出具日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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