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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失蹤人員的條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

申報失蹤人員要求:1。兩年來下落不明的公民。2.申請人應當是利害關系方。3.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失蹤時間從失蹤人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失蹤超過24小時的,失蹤人的直系親屬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與失蹤人關系的文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並提供相關信息。壹般來說,時限是24小時,但如果妳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有人身安全危險或者對方可能受到侵害,妳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不受時間限制。至於24小時,是從對方脫離妳的控制後開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壹條* *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消息之日起計算。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衍生問題:

申請宣告失蹤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宣告失蹤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壹定時間的人失蹤的制度。為了消除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造成的不良影響,法律建立了宣告失蹤制度,宣告失蹤人為下落不明人,並為其設立財產保管人,由財產保管人管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保護下落不明人及其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對自然事實的不確定狀態的法律確認,旨在終結失蹤人財產關系的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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