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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發績效獎金是否違反勞動法?

法律分析

公司不發績效工資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基本工資,實際工資按照公司管理規定執行。公司以兩次考核不合格為由不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合法,雙方不能約定解除條件。如果對公司的做法有異議,可以訴諸勞動仲裁,要求經濟補償或賠償。

工資以合同為準。公司支付不低於合同約定的工資和法定最低工資標準,並不違法。公司兩次考核不合格,意味著沒有有效履行的,就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可以要求雙倍的經濟補償。

至於績效工資的考核,這是單位發工資的壹種方式和制度。只要制度在主體、內容、程序上合法,單位就可以用這個制度對員工進行獎懲。關於兩次以上考核不合格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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