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四條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可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取決於以下三個要素:壹是制定或修改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合法;二是內容合法,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三是宣傳或告知勞動者。判斷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合法,需要同時滿足以上三個要求,三者缺壹不可。用人單位的績效考核制度屬於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公司運作的核心內容。它屬於企業自主經營權的範疇,涉及員工的切身利益。績效考核制度的制定需要在保證勞動者職業穩定性和用人單位經營自主權之間尋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