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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追回前同事可以做見證嗎?

追回加班費,可以讓知道加班的前同事做證人,但只有證人不能證明加班的事實,還需要考勤數據、工資單等其他證據。如果是兩年以內,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其他證明;兩年後,因勞動部規定用人單位工資單至少保存兩年,勞動者無證據證明用人單位仍保存相關資料的,應當承擔全部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第12號)

第九條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的勞動者,應當對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加班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未能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勞工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

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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