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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勞動法如何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依據:《若幹條款註意事項》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本條中的“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在企業實行的工時制度基礎上的加班加點,本條中的“生產經營需要”是指加工原材料,商業企業在旺季完成的農副產品收購、運輸、加工等緊急任務。

《若幹條款解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本條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規定的基本工資,其計算方法為:月基本工資除以法定工作日(23.5天)得到日工資,日工資除以日工作時間得到小時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是指勞動者在加班時間內所得的計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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