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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履行期間債務雙倍利息,是從何時起算,二審時間還是壹審時間?

二審維持原判的,以壹審時間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否雙倍返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不屬於當事人訴請的內容。只要被執行人未在法院生效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法院就可以在執行程序中強制執行雙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綜上,法院的判決並沒有超出當事人的主張。

擴展數據:

關於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債務人壹旦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就不應計算遲延履行的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雙倍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人民法院轉移或者支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債務的加倍部分計算至轉移、支取之日;

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或者以實物清償債務的,從交易裁定或者清償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使被執行人的財產貶值的,應當計算至財產貶值完成之日,並判決計算遲延履行利息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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