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雙方達成實際借款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6條規定:“出借人請求恢復實物或者與實物數量、質量相當的,應予支持;實在無法返還實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適當高於返還時的市場零售價折價支付。”第127條規定:“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損壞的,借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借款人本身存在瑕疵,可以減輕借款人的賠償責任。”。這裏需要證明甲借用貨物時,貨物不存在瑕疵,也就是說,貨物的瑕疵是乙使用不當造成的。
因為物品的缺陷與乙方的傷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a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這裏需要證明的是貨物的缺陷造成損失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