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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政策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涉及哪些憲法權利的內容?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民營經濟缺乏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十壹屆三中全會以後,黨和國家的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

從1982(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到2004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這壹時期,我國陸續頒布實施了壹系列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了民營經濟的發展,但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應有地位還沒有完全確立。

2002年6月8日,黨的十六大報告首次把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放在與發展國有經濟同等重要的位置,指出要堅定不移地發展國有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

2003年6月5438+10月65438+4月,中共中央十六屆三中全會作出《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2005年2月24日,國務院頒布《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意見》。隨著上述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頒布實施,各行各業對民營經濟的關註度越來越高。

民營經濟本身也有了長足的發展,從改革開放之初的“零星、自發、小規模、低水平”的工商戶,發展到2003年冶金、汽車、電力等行業投資規模數億、數十億甚至數十億元的民營企業。隨著企業的擴大,民營經濟對國民經濟的貢獻與日俱增。福建民營經濟占GDP壹半以上,財政收入1/3以上。浙江民營經濟占全省GDP的70%以上。陜西、四川、河南的民營經濟已經占到GDP的4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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