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事故涉及的受害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按照《侵權責任法》生效日期劃分,處理程序不同。對於2065438年7月10日之前發生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案件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只能在刑事訴訟期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刑事判決生效後提起獨立民事訴訟,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中不再處理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但是,在1,2065438年7月以後發生的案件,根據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則沒有這種限制,即侵權人應當對同壹行為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那麽,如果受害方遇到這種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理賠案件,應該考慮通過以下兩個方面獲得盡可能多的經濟賠償:
壹是按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時要求追究侵權人刑事責任,請求民事賠償調解,以調解促和解,以和解促賠償,以諒解、緩刑提高賠償數額;
二是處理《侵權責任法》生效後發生的案件。在肇事車輛有交強險的情況下,可以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全面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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