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資產已經轉移,資金已經抽逃,以逃避債務;(三)商業信譽已經喪失;(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