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體虐待,即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
2、言語虐待,即試圖用言語和語氣控制或傷害另壹個人;
3.心理虐待;
4.性虐待是指強迫對方發生性行為,強迫對方看色情電影或圖片,拒絕使用避孕套。
根據家庭暴力的司法認定標準,家庭暴力應當是連續的、長期的行為,偶爾的打罵不構成家庭暴力。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壹方對另壹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其形式包括毆打、跪下、捆綁和拘留等體罰,以及威脅、恐嚇和虐待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影響受害者的身體,給受害者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在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然而,丈夫對婦女的暴力是最常見的,她們遭受的身心傷害最大,尤其是家庭暴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兩個。?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實施的身體和精神上的侵害。
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有家庭寄養關系的人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的毆打、捆綁;
肢體傷殘、限制人身自由、經常虐待和恐嚇造成的身體、精神和其他方面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