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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日常生活負債標準

法律分析: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類別主要分為八大類:食品、服裝、家庭設備及用品。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照上述八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其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規模等)來確定。)和當地壹般的社會生活習慣。對於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債務,債權人需要舉證,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壹方配偶所欠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可以認定為夫妻* * *債務,否則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4條夫妻雙方為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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