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面需要帶“見面卡”。會見卡只對犯人的親屬開放,但犯人的朋友可以跟隨其親屬會見。根據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會見其親屬和監護人。犯罪分子壹般壹個月見面1次,每次半小時到壹小時。監獄可以照顧寬大罪犯和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增加會見次數,延長會見時間。需要見面的罪犯,每個月發函的時候,要求見面。中隊幹警帶著信發見面通知,見面對象會按照指定的日期來監獄見面。原則上,被采訪人是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面試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其他有效證件(戶口本、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能證明他與犯人關系的,經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才能見面。其他親屬或者其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的,經監獄同意,也可以會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二十條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第四十七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通信應當接受監獄的檢查。在監獄中發現的妨礙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拘留。罪犯寫給上級機關和監獄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