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規定甲方是買方還是賣方。實踐中,買賣合同的甲方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買受人,即支付價款取得所有權的壹方,當然也可以是賣方,也可以是轉讓所有權的出賣人。銷售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銷售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的本質是以等價有償的方式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有償的民事法律行為。
2.銷售合同是壹個雙向合同。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是雙向的民事法律關系。
3.銷售合同是壹個約定合同。買賣合同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壹致就可以成立,不必以壹方交付標的物作為合同成立的前提。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
4.銷售合同通常是選擇性合同。通常,買賣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需要具備壹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買賣合同是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95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96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語言及其效力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604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