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清算時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清算時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撤銷清算時,對其無力支付的應付款項,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ü不支付並不等同於無力支付。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真正未支付的應付款項,需要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這裏的“無力支付”是指債務人因債權人死亡或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不需要支付應付金額,即企業不需要支付,而不是無力支付。在不支付的情況下,企業不需要支付未支付的應付款項,需要將應付款項計入營業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④無支付能力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企業剩余資產已不足以支付應付款項的情況下,企業已無能力支付應付款項。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不需要就未支付的金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否則大部分破產企業都會因為無力償還債務而欠下大量稅款。

《天津市企業清算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有相關規定,可以參考:

1.企業清算前已確定不支付的應付賬款,作為生產經營所得征稅;

2.企業清算期間不需支付的應付賬款,應並入清算所得征稅;

3.企業清算期間應支付而未支付的款項,因清算資產而無法償還的,不需要並入清算所得征稅。

  • 上一篇:湖北枝江醫療基金保障局,妳敢當面對質嗎?
  • 下一篇:論法制與法治的聯系與區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