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假釋的適用條件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他們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重新犯罪的危險,可以假釋。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免除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在決定假釋罪犯時,我們應該考慮假釋後對他所生活的社區的影響。第八十二條罪犯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第七十九條對罪犯減刑的減刑程序,執行機關應當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議。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應當裁定減刑。沒有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九條對於罪犯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應當裁定減刑。沒有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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