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尚未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產品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標準的三倍以上,或者銷售金額未達到五萬元,但與未銷售的產品合計貨值金額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的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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